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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后不长时间又怀孕了符合政策生育吗

时间:2012-01-29 07:30来源:haijao6 作者:尛蕾潴 中国法律网
省份:山东省

详细提问:律师你好我和妻子都是公职人员在乡镇上班结婚十年了没有孩子很是苦恼一直在治疗我们都35了想先收养一个我问的问题是收养后还可以自己生育吗我担心也收养了妻子也怀孕了不知道是否违反大政策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您如果符合了以上条件是可以收养孩子的,至于收养孩子后能否再生育的问题,全国各个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所区别,您可以到当地相关机关咨询。根据您ID上显示的地址,您是在山东省,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比看广东省收养中心。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据此,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上述问题由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周化冰律师回答,仅供您参考!

可以生育

确实患有不育症的、经过合法程序收养孩子之后可以生育自己的孩子。只是要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谭红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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