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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能否向戊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时间:2012-02-01 01:22来源:宗春启 作者:特种兵王强 中国法律网
甲于1998年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6年,甲妻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经审理宣告甲死亡。乙于2007年3月与丙结婚,2007年6月,乙、丙发生车祸,丙当场死亡,乙高位截瘫。乙无力抚养乙与甲的女儿丁,2007年12月,收养动态。乙将丁送养给戊,并办理了收养手续。2008年6月,甲返回,并撤销其死亡宣告。
甲能否向戊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为什么?
甲不能向戊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经过丁、戊的同意可以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不能!
在宣告甲死亡后其妻与他人结婚,就自动和甲结束了婚姻关系。即使撤销死亡宣告后,他们也不是夫妻关系了。之前乙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是合法的程序。故不能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不能主张收养无效
《民法通则意见》第38条规定,宣告死亡后,其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者,一般不准许;但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乙将孩子丁送样,并办理了收养手续。说明收养是合法的,所以,甲不能向戊主张收养无效。想要要回孩子除非得到孩子或者收养人的同意,具体情况还要看法官怎么判决。法官会根据你的抚养能力、对孩子成长的利弊程度加以考量……

不能。

不能主张无效。

当然不可以,后合法的不能对抗先合法的,除非先合法的被推翻。

不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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