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以收养、抚养为目的而偷盗婴儿的行为该怎样判?考虑了两天,也查阅了很多书籍。因为以收养、抚养为目的而偷盗婴儿该如何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确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例,引起过广泛讨论。对以上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以收养、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此行为不能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此行为行为构成犯罪。 我的看法是:以收养、抚养而偷盗婴儿这种种行为应该认定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行为不仅侵害了婴儿的人身权利,也破坏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婚姻关系,给被盗婴儿的父母和家庭造成的伤害程度不可估量,这种行为不加以刑法调整而予以打击,其后果的严重无法想象的...2001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刊登了一篇案例分析文章《建议增设偷盗婴儿罪》“该文认为胡从方以养老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而建议增设偷盗婴儿罪.”2001年5月2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也刊登了篇文章,“认为胡从方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我认为此文符合刑法的价值取向,也被刑法理论界多数认可,现把此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理由转帖给你,也权当我对你的提问的答复吧! 以收养、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一、从拐骗儿童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是“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拐骗”是指用欺骗手段带走人或物,因此拐骗只能针对有独立意识、思维能力的人实施。有独立意识、思维能力的人不仅包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还包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198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6岁为幼儿,收养。6岁——14岁为儿童。对于行为人采取蒙骗、利诱的方法拐骗6岁—144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定拐骗儿童罪,我们不难理解,因他们都具有某种独立的意识思维能力。但对于不满1岁的为婴儿,由于他们缺乏独立的哪怕是错误的意识思维(他们只具有某种本能的意识),因此对婴儿本人无法实施拐骗行为。由此,我们能否推导出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只能是拐骗具有某种独立意识思维能力的未成年人呢?答案是否定的。拐骗儿童罪中拐骗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权益和他人的家庭关系。出于收养目的而偷盗婴儿同样也侵犯了该客体,偷盗婴儿同样违背了家人或监护人的意志。 第二、从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之间关系来看,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除了在主观目的、客观方有所区别外,在其它方面有相似之处,如对象、手段。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其中的“拐”对婴儿来讲同样没有“骗”的成分,但违背了家人或监护人的意志。既然拐卖儿童罪行为方式能包括偷盗婴儿,那么作为与其对象、手段相同的拐骗儿童罪行为方式中也应包括偷盗婴儿。 第三、有关司法解释对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定性也曾作出解释。198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拐骗或者偷走不满14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不是出卖牟利,是拐骗儿童罪。尽管该解释是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发布的,但在新刑法颁布之后如没有相关的解释,收养法规。我们仍可按照其精神进行定罪处刑。 第四、刑法理论界也大都赞同拐骗儿童罪的行为方式除了蒙骗、利诱外,还有其它手段,如偷盗婴儿的行为。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9日)
以收养抚养为目的而偷盗婴儿的行为该怎样判?应当认定拐骗儿童罪。依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拐骗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刑法里的拐骗儿童罪,是没有到14岁的儿童,处五年以下
拐骗儿童罪
你好! 1 刑法264条是盗窃罪 没有涉及儿童 2 刑法262条拐骗儿童罪 拐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