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民收养弃婴、孤儿入户管理 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口管理概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 (六)《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 (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0]24号(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九)《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市人发[2005]52号) (十)《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1]126号) (十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办发[2003]43号)(十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 事项申办条件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申报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办事处理流程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受理民警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服务办理时限当天办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擅长领域:暂未定制 参加的活动: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