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中国最大安全保护组织是什么?
广义的民间组织是指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
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 政府支持的慈善组织有: 中国少年儿童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民间慈善组织: 顺其自然 香港: 母亲的抉择 国际: 关心中国慈善协会 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 联合国青年技术培训及妇女儿童保护组织 中国儿童慈善组织 大型国际慈善组织: 1、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是独立的非政府的人道主义团体。它是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国际性联合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 国际红十字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坚持公正和不偏不依的立场,在世界各地工作,以帮助那些受武装冲突或国家内部动乱影响的人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人道组织,其总部在日内瓦。它的使命是由整个国际社会所赋予的,即:落实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监督者。它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创始机构。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国家始终保持对话,但它在任何时候又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只有能独立于任何政府和权威以外,才能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的利益工作。而服务于战争受害者则是人道工作的核心
3、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成立于1948年,总部设在瑞士,是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世界性自然保护组织。其宗旨是:利用科学途径促进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便为人类目前和未来的利益服务;保护潜在的再生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未被特殊保护的土地或管辖的海域,使其自然资源得以保护;使其众多的动植物品种和数量得以保持在适当的数量范围内;保护幸存的、有代表性的或特殊性的动植物群体的土地和新鲜海域;制定特殊措施以保证植物和动物群体品种不受伤害或灭绝。
4、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绿色和平是一个非牟利的组织,并在四十个地方设有分部,遍布欧美、亚洲及太平洋等地。 绿色和平独立于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并严格不接受政府、财团或政治团体的资助。 所有费用全赖于热心市民和独立基金的直接捐助,以维持独立性。 作为一个国际环抱组织,绿色和平致力于阻止任何威胁地球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并发起了一系列的环保运动,如制止气候变暖,保护原始森林,停止海洋污染,阻止捕鲸,反对基因工程,停止核威胁,收养。减少有毒物质和促进可持续贸易等。
5、 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慈善总会(CCF)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民间慈善机构,全国性社团法人,现在全国各地已经拥有79个团体会员,他们均为地方慈善组织。
6、 中国福利会 中国福利会由孙中山夫人宋庆龄于1938年6月14日在香港创建。其前身是保卫中国同盟,1945年改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1950年8月15日,改名为中国福利会。中国福利会的工作方针是:在妇幼保健卫生、儿童文化教育方面进行实验性、示范性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同时进行国际交往和合作。
7、 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负责涉外收养工作的对外联络、咨询、协调和服务;办理其它与涉外收养工作有关的事务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1/1117/45372.html' target='_blank'>损害。第五年起每年交元;将超期交承包金的罚款变更为超期每天罚款20元;增加了朱应琦可转包本合同、91年11月至92年6月底为建塘蓄水期、双方签字后生效等内容。邱家屯一组负责人韦有旺与朱应琦均在合同书上签名盖印。朱应琦于同月交付承包金2500元,1992年7月1日又交付5000元。1994年7月被上诉人黎家进、张述球接手该鱼塘养鱼,按邱家屯一组与朱应琦签订的合同规定,于1995年6月10日交付承包金5000元,1996年5月30日交付承包金元,1997年8月31日交付承包金元,1998年12月8日交付承包金元,1999年6月25日交付承包金元。2000年4月初,上诉人邱家屯一组认为被上诉人黎家进、张述球的承包期只到1999年7月1日止,现继续占用鱼塘又不交承包金,遂开始干涉被上诉人饲养、捕捞鱼。同年6月9日,被上诉人组织人力捕捞鱼,上诉人阻拦并扣留鱼网,柳州市公安局西鹅派出所根据指挥中心指令到现场处理,双方同意暂不打鱼,待纠纷解决后再开始打鱼。同月12日洪水将鱼塘淹没,造成塘鱼流失损失。2000年6月19日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在诉讼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清塘,得各种鱼共计市斤,销售得款9003元。 另查明,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间,被上诉人先后三次向谢文崇购买鱼苗鲢子(4?/FONT>5寸)尾、鳙鱼(4?/FONT>5寸)尾、草鱼尾、鲤鱼(9?/FONT>10朝)尾、单性罗非尾投入放养。经柳州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对该鱼塘进行产量估算,该塘1999年6月至2000年6月产量为:草鱼3000公斤、鲢鱼9600公斤、鳙鱼5250公斤、鲤鱼2400公斤、罗非鱼3360公斤,总产量为公斤,按清塘时现场售价计算,总价值约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邱家屯一组与朱应琦1991年4月24日和11月8日签订的两份《合同书》合法有效,11月8日的合同对4月24日的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变更,双方亦按变更的合同实际履行,所以合同双方应按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黎家进、张述球虽然没有与被告邱家屯一组直接签订承包合同,但朱应琦将合同转让给两原告,被告认可,多年来均按该合同履行,双方之间存在发包承包鱼塘合同法律关系,两原告主张按11月8日的合同规定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理由成立。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干扰、阻拦原告对鱼塘管理、饲养、捕鱼,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洪水淹没鱼塘的自然因素以及鱼塘产量评估的出入,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酌情确定为元为宜。被告认为其行为合法,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超期承包金及违约金,理由不能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一、柳州市郊区西鹅乡和平村邱家屯一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张述球、黎家进补偿鱼塘损失费元。二、驳回柳州市郊区西鹅乡和平村邱家屯一组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4497元(含财产保全费120元、其他诉讼费586元),由张述球、黎家进共同负担2019.19元,邱家屯一组负担2477.81元。 邱家屯一组不服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承包鱼塘合同的期限到2000年7月1日止,是错误的。邱家屯一组与朱应琦1991年4月24日签订的合同,经过公证,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写明承包期限到1999年7月1日止,且2000年4月6日双方签订“决议”,对方也愿补交至2000年7月1日9个月的承包金5000元,这足以证明鱼塘的承包期限到1999年7月1日止。1991年11月8日邱家屯一组与朱应琦签订的合同,是邱家屯一组时任队长韦某某未经社员同意私自订立,该合同无效,不能以该合同规定的期限为承包鱼塘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两被上诉人仍占用鱼塘养鱼又不交承包金,上诉人进行干涉阻拦,是合法的。一审判决酌情确定鱼塘鱼损失为元,证据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实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1/1214/58172.html。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黎家进、张述球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虽然没有直接与上诉人签订承包鱼塘合同,但朱应琦将其与上诉人的鱼塘承包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上诉人认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承包鱼塘合同法律关系。多年来双方亦按1991年11月8日签订的合同履行,承包鱼塘合同的期限应到2000年7月1日止。上诉人上诉称,1991年11月8日的合同是时任队长未经全组社员讨论私下与朱应琦签订,该合同无效,承包鱼塘合同的期限,应按1991年4月24日的合同规定确定为到1999年7月1日止。因本案与朱应琦签订合同的是邱家屯一组,而非各个社员,组长与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该组的行为,是否经全组社员讨论,属该组内部事务,未经全组社员讨论通过,不能导致合同必然无效,故上诉人此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在合同期限内,上诉人干涉、阻拦被上诉人对鱼塘的管理、饲养、捕鱼,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比一下 侵害身份权。上诉人上诉称,为解决合同纠纷,双方于2000年4月6日协商一致订立了“决议”,确定由被上诉人补交到2000年7月1日止9个月的承包金5000元,上诉人及被上诉方的张述球在决议书上签了字,一审认定该决议无效,是错误的。因签订该决议时,被上诉方、承包人之一的黎家进并未参加,亦未委托张述球,决议未经黎家进同意,故该决议应确认为无效。一审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参照了技术部门所作出的产量估算,考虑了洪水自然因素,但没有考虑到被上诉方当年曾经打过鱼卖过鱼的人为因素,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偏高。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正确,但确定的赔偿额数偏高,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柳州市郊区人民法院(2000)郊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即驳回柳州市郊区西鹅乡和平村邱家屯一组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柳州市郊区人民法院(2000)郊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为:柳州市郊区西鹅乡和平村邱家屯一组赔偿黎家进、张述球鱼塘损失人民币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其他诉讼费586元,共计4497元(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