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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

时间:2012-02-03 03:59来源:宝儿 作者:王颖 中国法律网
过继子继承权的法律问题, 《收养法》尚未实施,对其不具备追溯力。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

浅析涉外收养, 《收养法》的立法本意。立法机关立法时,将《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表述为“收养关系解除后”,而没有表述为“收养关系解除时”,取“后”而弃“时”,绝非随意遣词用字。这一点,正是我们司法工作人员需要用心加以理解的地方。《收养法

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 一、涉外收养的概念 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

2011-04-16, 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但因收养法只是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调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

公证法律援助助力智障家庭显公正, 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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