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西安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时间:2012-02-03 05:07来源:赵浩杰 作者:欲不死 中国法律网

  从2月1日起,经陕西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面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实施,通过细化电梯生产和销售、设置与使用、日常维护与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职责,规范了电梯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了电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水平。

  目前,由于电梯责任主体不清、职责落实不到位、电梯维保市场不规范、电梯配置标准过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电梯故障频发。针对电梯数量不断增加,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亟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一步细化、规范,以适应新形势下电梯管理的现实需要。

  为此,西安市质监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经过大量调研,制定了《办法》。该《办法》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若干环节纳入了调整范围。特别在明确电梯责任主体、落实运行费用、承担应急管理职责以及采取节能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落实责任主体是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该《办法》提出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概念,将住宅电梯使用管理中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个责任主体纳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范畴。明确提出,把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到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针对包括维护保养在内的电梯运行费用难落实的现状,《办法》要求,“电梯运行费应当用于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相关费用,并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办法》特别对应急救援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除此之外,《办法》还首次把电梯节能工作列入调整范围,规定能耗严重超标的在用电梯,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