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评李本教授西政讲座“侵权法的比较视角和医疗事故诉讼”
来源:诗性正义法律博客 作者: 时间: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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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侵权法的比较视角和医疗事故诉讼 主讲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Benjamin Liebman教授 主持:刘云生教授 评论:肖厚国 徐 昕 教授 时间:2010年6月23日下午 3:30-5:30 地点:沙坪坝校区学术报告厅 举办:西南政法大学外事处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
主题:侵权法的比较视角和 主讲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Benjamin Liebman教授 主持:刘云生教授 评论:肖厚国 徐 昕 教授 时间:2010年6月23日下午 3:30-5:30 地点:沙坪坝校区学术报告厅 举办:西南政法大学外事处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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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非常荣幸对李本教授的演讲进行评论。这次机会对我来说特别珍贵,原因就不解释了。李本教授是西方研究中国法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今天,他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富有启发。我个人对他作品的了解,主要源于他一篇关于媒体与司法的长文,国内有关该主题的研究几乎找不到一篇像样的代表性文献,但他有关中国问题的研究相当深入。 李本教授今天的演讲分为二大部分,我作两点评论,提三个问题。 一、第一部分,我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可以从美国的侵权法学到什么? 李本教授演讲的内容大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侵权法规则;二是侵权法规则的实施。就规则本身而言,他提到的内容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学习:一是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中国在这两方面步调缓慢。就规则实施而言,实际上他主要强调了美国的司法制度。值得学习之处,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 1、他强调,规则的实施特别取决于有一个公正的法官。这一点虽然显而易见,想知道交通事故。但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努力建设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 2、判例制度。中国没有判例制度,但最近几年最高法院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在努力探索,力图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我在这方面做过一些研究,极力倡导建立案例指导制。我关于制度设计的基本观点是:判例在名义上不具有拘束力,但具有实际约束力。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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