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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来约束精神科医生的权力

时间:2012-02-06 03:18来源:蓝色翅膀 作者:vinson 中国法律网

    用法治来约束精神科医生的权力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时间:2011/12/23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2011年6月10日,这对于笔者来讲,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日子,不是因为我的当事人徐武终于出院了,也不是因为这一天我在案件发生的城市,做了一场演讲,而是因为在这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确认了精神病人拒绝住院的权利。 这是我关注精神卫

      2011年6月10日,这对于笔者来讲,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日子,不是因为我的当事人徐武终于出院了,也不是因为这一天我在案件发生的城市,做了一场演讲,而是因为在这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确认了精神拒绝住院的权利。

      这是我关注精神卫生立法五年来,第一次看到中国的法律条文里有这样的规定。“精神卫生法”有多么重要?

      过去十多年里,精神病收治一直被视为卫生系统内部的医疗问题,而一些医疗规范层面的所谓行规,从制度上否定了精神病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一位成年公民一旦被视为疑似精神病人,其自主权可以被轻易地剥夺。由于存在这样的歧视性制度,使得“被精神病”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黑洞。

      由于精神疾病的定义及标准并非为普通人所熟悉,而且诊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对精神病人的制度性歧视,不仅使精神病人群体的法律权利失去保障,没有精神病的公民也因为非常容易被误诊而陷入深渊。精神科手中握有诊断权,是另一个制度性的话语权门槛,非精神科医生,很难推翻有病诊断。

      要填补这个制度黑洞,须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立法保障精神病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精神病人的权利获得保障,普通人的权利才获得保障。不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每个人都很容易因“被精神病”而失去法律保护。所以,不要以为精神卫生法不过是一部关于精神病人的法律,实际上,这部法律跟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基本公民权利都息息相关。

      我和同事撰写过《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现行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一、收治标准过宽;二、收治没有正当程序;三、入院即沦为无行为能力人,以医学标准医师宣告即可;四、付款人自动化身监护人,有无限监护权;五、住院病人无诉权;六、出院难,“谁送来,谁接走”;七、事后难;八、侵权责任极轻。

      新草案对我们指出的问题,基本上都做出了积极的应对解决设计:一、终于有了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标准;二、有了程序要求;三、设计了复议制度,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复诊医生,自主选择,也是最新版本草案的最大亮点;四、解决了出院难问题;五、侵权责任,收养婴儿吧。这是草案的另一亮点,明确规定滥用“非自愿住院”严重的将追究。

      这些制度设计,让我感到了精神卫生法的起草工作从卫生部转至国务院法制办所带来的明显转变。该草案让我看到高层对滥用精神病医学侵犯人身自由“零容忍”的鲜明态度。这可以向国际社会表达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决心。

      草案的最严重不足:我们将接受精神科医生统治,而不是法治!草案看上去很美,但存在两个制度漏洞,分别在草案第27条(规定精神病收治的实体条件)以及第29条(规定由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掌握非自愿收治的最后裁决权)。

      第27条规定了收治的实体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条件,这个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可能存在广阔的滥用可能。目前很多明显属于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个案,如街头拍照的彭宝泉,可能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在宽容的社会,秩序是有一定弹性的,但不宽容的严格秩序中,发言不举手、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都可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如果精神卫生法为此开设收治大门,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草案存在一个结构性的错误:由医生去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而医生不具备履行这个责任所需要的职业素质,让他们揽下一个不能承担的权力,会出问题的,不仅社会受伤害,也不利于精神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草案条文第29条授权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行使对收治不服的最后裁决权。读者别让“司法”两字骗到了,他们是医生,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过是医学专业意见,不具有司法性质。在内,依靠主观判断,对外,是一种商业委托。其中的专业门槛,外界难以介入制衡,由医学专家行使非自愿收治异议的最后决定权,意味着授权医生行使司法权。

      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置于精神科专家的掌握之下,这是社会职权配置的严重错误。人身自由的司法权,只能属于法官。

      最后是执行问题。精神病人的法律权利,从理念落实到立法中,再从法律权利落实成为现实权利,需要一个过程。精神病人权利保护,需要大量法律从业人员介入这个领域。这是一个需要切实发展的领域,但无论如何,良好的立法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作者系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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