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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

时间:2012-02-06 17:18来源:冷云 作者:Abigale119 中国法律网
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及相关分析, 1991年12月29日,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从次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将收养合法化、法律化,也是第一次正式为国际收养打开门户。《收养法》施行第一年,便有232名中国婴童被国际收养,其中206名被美

评论 (,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粮食(商业)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称《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看着收养协议。 一、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

2011-04-16,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章的规定,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

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 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但因收养法只是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调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

过继子继承权的法律问题, 民发〔 2008 〕 1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

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收养法》的立法本意。立法机关立法时,将《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表述为“收养关系解除后”,而没有表述为“收养关系解除时”,取“后”而弃“时”,绝非随意遣词用字。这一点,正是我们司法工作人员需要用心加以理解的地方。《收养法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法》的规定;否则,不能成立收养关系。199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过继行为符合《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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