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 0 分 - 提问时间:2009-05-14 23:06:20
电动车在看管处丢失我于2009年4月29日中午把电动车存在郑州市图书馆门口看车处(有一女看管员,大约50多岁,招手让我把电动车放在此).当时向她要存车牌,告知没有.等我下午5时左右去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问看管员,她说没见,于其理论,她拒不承认我放电动车一事,并说让我拿证据,当时打110让我找所辖派出所,在派出所备丢车案后也称之我没有证据不好说,让我与看管员自己协商解决.后来我曾多次找看管员协商,可她均不承认我存电动车一事,让我拿出证据.,我现在很无奈,当时是她不给我证据才造成现在没在证据(如她有车牌我没要那我心里还平衡点,关键是我向其要她说没有,不给我。再说看管非机动车也是一项经营活动,在存车人与看车人之间,存车人支付钱给看车人员,两者其实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学会收养。而存车人掏钱买了服务,看车人就应该履行物价部门的规定并主动给顾客车牌,更应该向顾客提供票据,而这一切她都没有,这显然是故意造成没有证据的前提)。我现在该咋办,难道就这样让这些不伦理的人钻法律的空子吗?谢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