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后,辩护人认为,代办、代售、代购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关于代办,解释其有两层意思,一是由一国外交部长派驻他国的常驻外交代表。级别次于大使、公使;外交特权及豁免与大使、公使级官员同。二是代为办理。清朝黄六鸿《福惠全书·钱谷·苏排落甲》:“以故乡人望城市如地狱,见差胥如狞鬼,魂飞胆栗。而一党,收养。凶神,因其畏缩,诱以代办之词,科其不赀之费。”老舍的《四世同堂》三七:“至于经常的事务,她可以放心的由职员们代办,因为职员们都清一色的换上了她的娘家的人。” 结合《通知》中第三条中第三项的规定,代办显然不是代购,也不包含代购。代售火车票是国家铁路车票专营权的一部分,即经铁路主管部门授权、工商机关核准,代为销售铁路车票。而代购火车票则源于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向铁路售票部门购买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代购车票并未作禁止性规定。被告人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购买车票后按约收取手续费,该行为与大量套购紧俏车票,囤积居奇,伺机兜售,加价倒卖或以各种名义变相加价倒卖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以上对此的详细区分,见(1999)沪铁刑初字第55号关于田彦、刘珉倒卖车票案的刑事判决书,这样的分析是非常有道理的。该判决书附后,供合议庭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