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事实收养,并以养父母养子的身份共同生活了10多年

时间:2012-02-08 05:32来源:2009zhcx 作者:monkey的fish 中国法律网
未办理收养登记仍有继承权,事实收养关系也是一种合法的收养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养子女就取得了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所有规定。所以说,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事实收养纠纷一,被继承人祁某与施某虽在收养原告时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双方在收养时已具备了法定的收养条件,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登记,之后,又补办了独生子女证,并以养父母养子的身份共同生活了10多年,故应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事实上成立。祁某与丈夫的离婚诉讼中,对养子的抚养权问题也作出了处理, 百度快照 洛阳好心夫妇收养“脑瘫”弃婴25年 大河网 他们心生善念,收养了“脑瘫”弃婴 颛老虎想把孩子送到社会福利机构,但辛店镇政府民政所的工作人员说,颛老虎与颛拾五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颛拾五的户口也在颛老虎家,因此不符合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条件,还得由颛老虎和老伴继续抚养, - 百度快照 资阳网友咨询“计生有关政策” 四川省委书记作答复 人民网 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界定为合法收养。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根据第四条、九条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 百度快照 介绍收养婴儿从中牟利如何定性 江苏法制报 至于江某在介绍收养过程中为谋取私利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应当另作评价。 尽管本案中送养、收养以及犯罪嫌疑人江某介绍收养的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江某在介绍收养过程中,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收养人邱某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多交付了人民币元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民事欺诈, - 百度快照 事实收养登记的时间及工作方案 法律教育网 各镇民政、计生助理务于10月14日前召开村(居)妇女主任会议,传达市事实收养登记会议精神,部署事实收养登记具体工作,下发事实收养通告、《未登记收养情况调查表》。要求对本镇未登记收养的对象认真调查摸底,做到一个不漏,同时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和通民发?2006?95号文件精神, 百度快照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事实收养纠纷二 帮考网 国家案例辅导之事实收养纠纷二 在该《意见》第四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想知道收养孩子的程序。”对照这条规定,本案中徐某夫妇与陆某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也未办理入户手续,

本案是否构成事实收养,徐某对徐某某的收养行为发生于收养法施行前,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为事实收养关系。故笔者以为,通过以上分析,应该认定本案中徐某和徐某某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二、法理分析 在事实收养关系中,虽然收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事实上收养人为抚养被收养人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介绍收养婴儿从中牟利如何定性 ,胶东在线消息 1月19日,本地网民通过“ ”提问:收养法出台前的事实收养如何办手续或如何证明? “ ”律师给予解答: 律师:收养登记是1999年4月生效的现行收养法规定的制度。按照规定,该法实施前,已经依当时收养法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再办理登记。关于证明,

事实收养登记的时间及工作方案,国家案例辅导之事实收养纠纷一 陆某(女)六岁丧父,九岁丧母,跟随其祖父母生活两年后,1990年,因其祖父母年老体弱无能力继续抚养陆某,遂产生了将陆某送别人抚养的念头。同一个村但不同组的陆某母亲的妹妹徐某(家中已有一个七岁儿子)听说这个消息,上门与陆某祖母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