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5日,田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主险(分红型),附加重疾、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险。田某自合同生效后一直依照约定缴纳保费至2010年7月5日,已交保费合计102 504元。2010年7月5日至9月5日,在保单宽限期内,田某经催交通知后仍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2010年10月24日,田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险公司要求其进行体检,但田某称其身体健康,无需体检,并提供其曾于2010年10月6日和9日在某医院的体检《健康报告书》。2010年11月,保险公司到某医院对田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调查,对比一下医疗。发现田某未如实告知。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保险公司遂拒绝田某的复效申请。2011年8月2日,田某不服保险公司拒绝复效决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及分红共计103 70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不知道医疗损害赔偿。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在申请复效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被告解除保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全额返还保费及分红。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投保人负有在复效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田某已缴纳保费7年,按约定其保单现金价值为元,根据保险合同,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缴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