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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

时间:2012-02-09 10:32来源:田小导 作者:千古江南一叶梅 中国法律网
我姐小时候被我姨“收养”(也不知道当时有没有办什么手续之类的被“收养”),也跟了我姨夫的姓,我们的户口门也都没有我姐了,我姐14岁的时候我姨写信跟我爸妈说她因为经济困难只能让我姐回到我们家,以后的日子就都是我爸妈照顾我姐,现在我姐24岁了,我姨和我姨夫都去世了,我想让我姐改我们家的姓,也就是说我想从法律上让我爸成为我姐的爸爸,请问这样可以吗?谢谢大家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姐与你姨家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在要解除这一关系也是可以的。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收养孩子的条件。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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