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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妈想上四川收养一名孤儿,收养程序?

时间:2012-02-09 11:13来源:铁渣是个好土根 作者:寒星 中国法律网
我们想收养一名4、5岁的小女孩,我妈45岁,我20岁,家住河北省某小城镇,家庭条件还算不错,供孩子日常生活和上学都没问题,不知道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目前还不可以.因为现在国家的工作是在救人. 首先要确定孩子的父母是否真的死亡.再就是孩子的其他家人是否同意把孩子送人. 可以先去孤儿援救中心去登记.确定了收养关系.就可以行使其权利.
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二、执法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1、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 2、收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3、送养人(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一是其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是其抚养的孤儿);(2)被收养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第一种情况是孤儿的监护人,第二种情况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都健在,但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的);(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第一种情况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第二种情况是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4、收养当事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5、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 6、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登记: 1、经过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糖尿病的食疗。发给收养登记证。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公告一般刊登在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震后孤儿不受此限制,有相关证明即可)
汶川地震后,有很多孤儿等待领养: 四川开通收养地震孤儿咨询专线: 028-;028- 接受全国各地的有关收养灾区孤儿方面的咨询并负责解答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收养。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糖尿病如何食疗。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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