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很无奈。由于各种原因把自己的婚姻给耽搁了,但在亲情的"压力"下,事实上形成了收养关系,但又无法合法办理收养关系的,学会买小产权房。应该还有。但小孩可能入不了户,义务教育阶段,可能也不会影响到读书,但总是"浮着"、很多人会为此心里不踏实。 近日民政、公安、计生、司法和卫生五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工作的通知》,也许可以给你和你的家庭、或是你认识或知道的朋友(家庭)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路。 (二)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送养确有困难的,七级伤残鉴定标准。经生育管理地的人口计生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后,由私自收养人提出申请,提供被收养人捡拾和收养情况,填写《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审核表》,分别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报市人口计生局、民政局审核,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公安派出所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应写明"非亲属"关系。 私自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申报户口时应同时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 1、要求落户的书面申请; 2、私自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私自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私自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4、私自收养人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6、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已作DNA物检证明(附一寸正面近期彩照一张); 7、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审核表。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初审时,应在建德市级及以上地方报纸上公告查找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公告期为15天,公告要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照片),并与私自收养人签订自愿抚养弃婴和儿童协议。 因收养人年龄未达到《收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收养条件的,弃婴和儿童可由收养人继续抚养。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条件的,听听我想收养个孩子。可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按本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三)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司发通〔2000〕33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收养人申请办理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要求公证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4、收养人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6、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已作DNA物检证明(附一寸正面近期彩照一张); 7、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的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