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手续: 1 、申请书; 2 、收养人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3 、收养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精神病、传染病); 二、送养人手续:(孤儿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1 、送养人的户口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收养。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 、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被收养人手续(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
而我想说的是你现在看到孤儿很不幸所以想认领一个是不是,但这种想法不能使你做出“正确的选择”,地震事宜还没有处理完毕,几个月后你再冷静的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要慎重考虑,关乎两个人的一生啊 感谢你的善良 致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四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才可以。另外,《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则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同时,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国家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该办法第五条还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