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收养一个1-2岁的小孩
时间:2012-02-10 11:21
来源:北鲁
作者:张远山
中国法律网
我和我老公结婚很多年了 一直没有小孩 我们准备收养一个 可是对这些不熟悉 请问应该怎么做啊
| 收养登记程序:
1.1.1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程序: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你知道收养。
3、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孤儿的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 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收养申请书;
2、 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 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果是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1.2.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程序: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哪里有孤儿可以收养。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1.1.2.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程序: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弃婴、儿童发现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1.3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程序: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其实孤儿送养与收养。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但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无须提交此证明。
4、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5、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送养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1.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收养继子女登记的特殊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无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2、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3、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条件的限制,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只需提交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1.1.5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程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2、 户口簿和身份证;
3、 收养登记证;
4、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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