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时的财产地位问题来源: 作者:邹海林 时间:2007/04/20 推荐房地产律师: 一问题的由来 当国有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破产时,究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哪些财产应当受破产程序的支配,在实践中似乎是一个怎么也理不清的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国有企业的模糊的财产权属现状。事实上,国有企业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并不十分清楚。民法通则一问题的由来 当国有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破产时,究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哪些财产应当受破产程序的支配,在实践中似乎是一个怎么也理不清的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国有企业的模糊的财属现状。事实上,国有企业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并不十分清楚。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国有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看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1/1117/42092.html。但究竟什么样的财产属于“国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而且,涉及到国有企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国有企业的责任财产范围。我国立法对国有企业的责任财产的范围的模糊规定,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困惑。看看误诊 。 国有企业在其存续期间,作为法人存在的,必有其财产;国有企业所享有的财产是其成为法人的基础。国有企业占有、使用并收益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土地、房屋或建筑物、地上定着物等)、动产。国有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动产,均可作为国有企业的责任财产,似乎没有人对之提出异议,司法实践对之有充分的认同;但国有企业占有和使用的不动产,北京物业费。是否能够作为责任财产,人们对之以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的异议,司法实践甚至采取了模棱两可的立场。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责任财产,事关国有企业破产时可用于破产清算的财产的范围。 国有企业破产时的责任财产的构成,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因为政府行为的介入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区分,使得本不应复杂的问题复杂化了。 二国有企业的问题 国有企业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依其来源可以区分为三种: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承租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设定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用益物权;以承租方式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为基于收养人的资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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