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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办证索赔 合同约定责任

时间:2012-01-02 13:17来源:寒蟾 作者:看我画藏獒 中国法律网

    逾期交房办证索赔 合同约定责任

    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z 时间:2011/08/03 推荐房地产律师: 长期以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一直是我市房地产法律纠纷的热点问题,逾期交房时间如何确认、交房条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合同约定的逾期责任能否变更等问题一直是广大购房者关注的焦点。对此,法律人士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剖析。 焦点

      长期以来,逾期、逾期办证一直是我市法律纠纷的热点问题,逾期交房时间如何确认、交房条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合同约定的逾期责任能否变更等问题一直是广大购房者关注的焦点。对此,法律人士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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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一:交房时间的认定

      案例:2007年,市民张先生在市区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约定房屋使用时间为2007年8月。此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进行产权资料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房款,并于2007年10月25日向开发商交纳房屋有关费用后入住。但入住后,开发商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产权部门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资料进行备案,导致张先生至今未能办理证。为此,张先生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然而,在交涉中,张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交付时间认定上发生分歧。开发商认为,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应以购房人张先生实际收房时间为准。而张先生却认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那么,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究竟该如何确定呢?

      律师分析:对于本案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从开发商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在2007年10月25日,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房屋的有关费用,该时间与交接书上的时间一致,根据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张先生实际接收并使用房屋的时间应当是在2007年10月25日,而并非合同约定的2007年8月30日。因此,从2007年10月25日起到2009年12月16日为开发商进行产权登记资料备案的期间。逾期办证起始计算日期应从2009年12月17日起开始计算。

      焦点二:交房条件的认定

      案例:市民徐先生于2009年7月30日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但当时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故徐先生拒绝收房。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该商211/151430.html">收养法 收养条件,“23号床宝宝”暂不符合领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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