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想领养一个灾区的孤儿 看他们失去家庭我觉得很心疼 我想给他们重新建立一个家 请问谁知道领养孤儿的要求? (注:本人年龄23,未婚,有一定的领养能力)
一、收养人手续: 1 、申请书; 2 、收养人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3 、收养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精神病、传染病); 二、送养人手续:(孤儿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1 、送养人的户口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 、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收养协议样本。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被收养人手续(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
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的证明: 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估计你不符合要求呢。收养法有收养的要求,你条件不符合,估计有些困难啊。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