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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

时间:2012-02-13 04:29来源:打造明星眼 作者:萧瀚 中国法律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子女的为合法收养。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有收养关系: (1)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2)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公认的事实收养; (3)办理了收养协议; (4)办理了

《 秦皇岛市市区人口增长管理暂行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想收养孤儿。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 【名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口增长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常住人口机械增长、常住人口自然增长和暂住人口机械由市区迁出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10 、市区居民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的子女。 (二)人才引进 1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 月 1 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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