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烟台婚姻家庭律师 刘智利 收养公证如何办理 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
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 (2)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收养。(3)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4)不再上报《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 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刘智利 收养公证如何办理, 应依法保护。收养法实施办法。” 由此可见,对于在1992年4月1日前发生收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被收养的,且已在司法公证部门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则应当认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收养公证办理的具体程序, 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附件:事实收养公证书格式 收养法》实施前经公证的收养关,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