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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非法强占养母住房被判2年半

时间:2012-02-13 20:07来源:草尖上的雾 作者:茶峒之梦 中国法律网

养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非法强占养母住房被判2年半

养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非法强占养母住房被判2年半

作者:郭京霞发布时间:2007-10-2516:03:07

中国法院网讯45岁的北京无业人员姜萍在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仍然强占养母的房屋,甚至在养母去世并将房子赠予他人后仍然拒不搬出,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姜萍与刘某某原系养母女关系。2002年间,刘某某以姜萍未尽到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养母女关系。

在得知养母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姜萍于2002年8月5日与丈夫离婚,并以经济困难、无住房为由,强占刘某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的住宅。

法院于2002年8月28日判决解除刘某某与姜萍的养母女关系后,刘某某多次要求姜萍搬出增光路的住宅,但姜萍一直拒绝搬出。刘某某遂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姜萍腾房。2003年1月9日,法院判决姜萍将其强占的房屋腾空交与刘某某,姜萍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朱莉收养的孩子。无奈之下,刘某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强制姜萍腾房。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姜萍将房屋予以腾退,并对其处以15日拘留。之后,刘某某和其妹妹一直在此居住。

2003年8月30日,刘某某立下遗嘱,将其增光路的住房交由妹妹继承。2004年10月,刘某某去世。2005年10月,姜萍在明知刘某某的妹妹是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带着几个人来到增光路的住宅,强行断掉水电,砸了客厅的玻璃,再次强行占住,并长期居住拒不退出。刘某某的妹妹多次向派出所、居委会反映问题,派出所和居委会也多次找姜萍协商解决此事,但姜萍拒不搬走。刘某某的妹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6年8月14日将姜萍抓获归案。

一中院认为,姜萍未经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且长期强占、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予惩处。故终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姜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编辑:李金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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