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政策,我给你例举2个城市 北京: 为做到既要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要照顾群众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央“要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生育第二个孩子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第一个子女经区、县以上医院证明或区县以上鉴定小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多年不育,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4、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夫妇,再婚前合计有两个孩子,新组成家庭身边无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原调出地区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
6、对归国华侨、侨眷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生育政策,仍按〔83〕京侨会字第041号文件办理。
二、农民,凡符合第一条及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弟兄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能生育的;
2、男到独女家落户的。
三、郊区各县及门头沟区的农民凡符合第一、二条及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如女家姐妹数人同时招婿,只限照顾一个);
2、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及夫妇一方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再婚夫妇再婚前合计有两个以内孩子的;
5、生产、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深山区农民只生一个子女的。
四、一对夫妇,男方是城镇居民,女方是农民者,可按对农民的规定执行。
五、凡符合上述各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在第一个孩子年满四周岁后,由夫妇双方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报上一级单位核准,由女方单位报户口所在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六、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无论城市和农村都要实行优生优育,接受优生指导,严禁近亲结婚。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夫妇,不得生育。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2〕138号文件及其以后的补充文件中,有关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的规定同时废止。对符合本规定,过去生计划外二胎受罚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后,停止经济处罚。对批准前已经给予的经济处罚,不再重新处理。
八、本规定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抚顺: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对比一下朱莉收养的孩子。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 13。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共有10多种情况都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衫5熾斶7妹S衰惃熈鰾髻錷+.層骴偑褕攐)煄g峪躓勌s剬Z框n>I芶棴<烢闍簺駕钊*&髞!褊澶徆欺谂庠I;r屩0淞粎差~f笖*戹g9镁_y4踛K伬R3渦(砳l醮($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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