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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的设立方式

时间:2012-02-15 23:24来源:flare 作者:sheffiel 中国法律网

  修订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保留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同时,还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向会议报告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收养。他说,草案原来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有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目前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已不采用只由一个股东作为发起人的方式,对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不再作特别规定。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

  草案原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募集设立方式。有些常委会委员对是否允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了这个问题。证监会提出,为了避免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风险和弊端,建议删去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但可以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等对投资风险具有较强的识别、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则认为,听听老收养法。现行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保留这一方式,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方便公司设立,促进经济发展。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有利于适应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的需求,鼓励投资创业;同时,应当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保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同时,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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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构成是什么

时间:2012-02-07 15:49来源:狐狸糊涂 作者:路很平坦 中国法律网
急急急啊!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学会医疗。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