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办法出新规60周岁以上或不能开的士 昨天(2月14日)起,《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跟以往的《办法》相比,修改草案有较大变动,不仅对从业人员的年龄、从业资格等进行了规定,还对即将投入使用的电调专用出租车如何定性拒载作了明确规定。草案提出“出租车退出市场后,设备要拆除”,以防止出租车被克隆。 这份修改草案对《办法》共提出了17处修改意见。其中,从业人员要求年龄在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经出租汽车从业、治安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及配发的上岗服务卡;3年内未被取消过出租汽车服务资格。据悉,目前从业人员的年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修改,除了明确从业人员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下,还要求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通过考试。如被取消从业资格,三年内不能再做出租车司机。 以前,很多人反映,对于克隆出租车,很难辨别。为了防止车上设备流失,这份草案规定,退出出租车营运市场的车辆,应当拆除所有营运设备和标识,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同时还规定,违反这一条款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载,是出租车行业的顽疾,以往的 《办法》 已对拒载行为作出明确定义。但是,即将开行的电调专用出租车跟现有的出租车运行模式不一样。对此,修改草案对电调专用出租车的拒载作了专门定义。同时还要求,电话或网上预约成功后,应当按照约定等候并乘坐约定车辆,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约定的,应及时联系调度中心,取消预约。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一些条款,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做大做强,如: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与服务质量考核挂钩,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获得下一轮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所属车辆经营权到期由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经营者;单车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经营权指标到期由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经营者; 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不得参加重新确定经营权主体的招投标活动等。 目前,这份修改草案已在苏州交通纵横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28日前反馈到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