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苏州出租车管理新规拟定60岁以上禁开的士

时间:2012-02-18 17:01来源:大象大象 作者:股市大赢家 中国法律网

  出租车管理办法出新规60周岁以上或不能开的士

  昨天(2月14日)起,《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跟以往的《办法》相比,修改草案有较大变动,不仅对从业人员的年龄、从业资格等进行了规定,还对即将投入使用的电调专用出租车如何定性拒载作了明确规定。草案提出“出租车退出市场后,设备要拆除”,以防止出租车被克隆。

  这份修改草案对《办法》共提出了17处修改意见。其中,从业人员要求年龄在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经出租汽车从业、治安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及配发的上岗服务卡;3年内未被取消过出租汽车服务资格。据悉,目前从业人员的年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修改,除了明确从业人员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下,还要求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通过考试。如被取消从业资格,三年内不能再做出租车司机。

  以前,很多人反映,对于克隆出租车,很难辨别。为了防止车上设备流失,这份草案规定,退出出租车营运市场的车辆,应当拆除所有营运设备和标识,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同时还规定,违反这一条款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载,是出租车行业的顽疾,以往的 《办法》 已对拒载行为作出明确定义。但是,即将开行的电调专用出租车跟现有的出租车运行模式不一样。对此,修改草案对电调专用出租车的拒载作了专门定义。同时还要求,电话或网上预约成功后,应当按照约定等候并乘坐约定车辆,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约定的,应及时联系调度中心,取消预约。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一些条款,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做大做强,如: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与服务质量考核挂钩,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获得下一轮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所属车辆经营权到期由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经营者;单车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经营权指标到期由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经营者; 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不得参加重新确定经营权主体的招投标活动等。

  目前,这份修改草案已在苏州交通纵横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28日前反馈到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