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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道婚姻法收养案例题

时间:2012-02-19 11:48来源:霍思荔 作者:空白式_安静 中国法律网
34. 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收养协议样本。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2)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答案:①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 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强成年后对养父母非打即骂, 亲友多次调解无效,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法院应判决解决其收养关系。 ②李强应补偿李某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法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 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李强对养父母非打即 骂,已构成虐待,故依法应予补偿该项费用。 ③李强对生父母刘某夫妇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故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赡养刘某夫妇,需李强与刘某 夫妇协商确定。
1、可以 双方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即可。 2、应该能够得到支持,因为事实关系上 李某夫妇对李强存在着抚养的义务。 3、应该也具备赡养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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