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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下的《收养法》

时间:2012-02-19 22:17来源:丫嘎嘎 作者:aanncy 中国法律网
计划生育下的《收养法》2010-04-1711:13杨支柱陈荣、叶新是一对年过半百靠捡垃圾为生的患难夫妻。他们养育自己的两个孩子已非常艰难,居然义无返顾地收养了五个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残疾婴儿。不但收养了,而且还筹钱给他们做手术治疗先天的残疾,完全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详见赵剑兰:《捡来的爱》,《视点》2000年第8期)弃婴为什么这么多?一对捡垃圾的夫妇能够捡到五个弃婴,这大概也可以进入吉尼斯纪录了。尽管像陈荣、叶新夫妇那样收养残疾婴儿的人很少,但整个中国曾经收养或正在收养弃婴的家庭数是相当庞大的。我最要好的十多个朋友中间,就有两个收养了弃婴。中国的福利院里有大量的弃婴,中国还每年"出口"大量的弃婴给外国人收养。也许中国人的确缺乏博爱精神,但要说中国做父母的不爱自己的孩子,那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反证太多了,太无可辩驳了。记得我上小学的时候,没有孩子的夫妇想收养弃婴也没得收养,只好求自己的兄弟姐妹多生一个送给自己抚养。弃婴的大量产生,显然是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伴随的;更确切地说,弃婴基本上是"超生游击队"的产物。我并不反对计划生育。但是,夫妻双方为自己、为孩子的利益着想自愿响应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是一回事;但被政府派人捉住强行结扎,甚至五花大绑就地一刀,或者孩子已经生出一半而被一针打死,还有因超生而被赶猪、拆房、罚款并不给孩子上户口,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强制做绝育手术实际上是惨无人道的肉刑,将生出来一半的孩子一针打死简直就是谋杀;抛开毫无道理的株连和纯粹破坏性的拆房不谈,就连一般人认为有些道理的罚款,实在也不过是祸及无辜,因为它使贫困家庭的无辜儿童更加贫困。强制计划生育的效果也很有限,几乎全部城市育龄妇女和百分之八十的农村育龄妇女是无须强制就能遵守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因为允许生两个孩子,其中至少一个是男孩的概率达75%,再加上不能生育的、生了一个或两个后不再能够生育的、观念比较开通的,至少有百分之八十的育龄妇女不用强制)。强制计划生育使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尊严扫地,使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更加野蛮,使贫困的人更加贫困,它对我们整个民族人权、法治观念的形成所起的破坏作用是无论怎么估计都不会过高的。它只能很有限地控制农村的人口数量,却给城市制造了一支庞大的超生游击队。超生游击队因为在城市里生活,而城市的医药费用比乡里高得多,再加上对计生干部和医院的恐惧(大量的医院已经成了计生委的帮凶),他们根本就无法考虑优生优育,大量的残疾婴儿即由此而来。相比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shouyang/shouyangfagui_/2012/0201/128961.html。超生游击队一方面尊严早已扫地,一方面又生活于陌生人中间,所以他们忍心并且敢于抛弃自己的女婴和残疾男婴。又因为生了不满意可以抛弃,所以他们随意乱生孩子,五六个、七八个地生,直到生下没有缺陷的男孩。如果能让这些人有尊严地生活在农村,他们为了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肯定不敢抛弃自己的孩子,他们不能不自己养活这些孩子。因为这个缘故,他们也就不敢像超生游击队那样猛生,事实上收养。他们最多生三、四个,再没有男孩他们也只好认命了。该死的《收养法》对于陈荣、叶新夫妇,我在钦佩之余,实在有些替他们担心:并不是担心他们缺钱花(既然有媒体帮忙,这个问题不难解决),而是担心他们的孩子上不了户口,成为"黑人",上学、上幼儿园都要花高价,从而也永远没法忘记自己是弃婴这一残酷的事实。我有一个好友,六年前在岳阳某工厂门口捡到一个女婴。由于岳阳市有一家孤儿院在头一年发生过大批儿童食物中毒事件,相比看收养孤儿。尽管他当时尚未成婚,也不愿意把孩子送进孤儿院,所以请了一天假,把孩子送到了他嫂子家,由他出钱由他嫂子代养。开始是找不到合适的人家,后来养出感情来了,舍不得送人了。可是等到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派出所说他嫂子已另有孩子,这个孩子的户口只能上到他自己的户口本上,但他必须先结婚,同时做绝育手术。一个没结婚的小伙子做了绝育手术谁还愿意嫁给你啊?没办法,好在后来小城镇建设缺钱,他得以花两千元给孩子买了一个户口,总算不用花高价上学了。这是小地方的规矩,北京的户口可就没有这么好上了。我的另一个好友,现在已经是北京某高校的教授了。五年前他三十九岁的时候,他太太已经三十八岁了,身体又不好,所以他们不想自己生孩子,而是到医院去抱了一个弃婴。按理说他们是绝对符合《收养法》第6条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是《收养法》第5条又有送养人的规定: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于是他找到福利院,要求福利院给他开证明。可福利院的人说:开证明可以,先交5000元抚养费。我朋友说:你们一天也没有抚养,凭什么收抚养费?你们要5000,民政局登记和公安局上户口还不知道要多少,我干脆不收养了,把孩子给你们吧!福利院的人说,把孩子给我们也要证明,第一要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你和你妻子没生过孩子,第二还要两个目击证人证明你是何时何地捡到这个孩子的,以防你把亲友超生的孩子送给福利院。我的朋友本来就想收养孩子,一听不收养还这么麻烦,因此第二天乖乖地送去5000元,取得了福利院的送养证明。中国大陆孤儿院和福利院的做法,使我不由自主地想到一则古代笑话:"一吏人贪婪无厌,遇物必取,人无不被害者。友人戏之曰:'观汝所为,收养法实施办法。他日出身除是管厕所斯混耳'。吏曰:'我若司厕,一般有钱欲登厕者,禁之不许,彼必赂我;本不登厕者,逼之登厕,彼无奈何,岂患不赂我耶?'"(明冯梦龙《广笑府》)民政局登记还比较顺利,可是等到公安派出所上户口的时候,派出所又要他们夫妇先做绝育手术,拿到计划生育委员会认证的绝育证明后再来办户口。他夫人除了十二年前流过一次产外一直就没有怀过孩子,因此坚决反对白挨这一刀。后来他从公安部到海淀公安分局不知道托过多少自己教过的学生,可惜都没有权,不管用。1998年11月《收养法》修改,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法》的修改生效(1999年4月1日生效)以后,这位朋友再去给孩子上户口,派出所还是坚持要他们做绝育手术。理由是这一修改只是说有了孩子的人家还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弃婴,以便减轻国家的负担,可没说收养后还让生孩子。由此可见,我国的《收养法》通过严格控制收养,尤其是控制收养弃婴,导致许多弃婴只能在孤儿院或福利院里过着无父母的生活;即使被好心人收养了,也因为上不了户口而受到歧视,无法忘却他们是弃婴这一不幸的事实。这个《收养法》一方面惩罚那些德行高超收养弃婴的人,一方面损害着这些不幸的孩子们的心理健康,从而为未来的社会不断地埋下祸根。--节选自拙作《由垃圾堆里捡孩子说开去》,《地下室磨牙集》第27-34页,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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