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确认及解除 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条件收养关系的确认:1、收养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2、送养人具备法律规定的送养条件;3、被收养人具备法律规定可以被收养的条件。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收养条件。对于收养法 规定。申报材料中国公民收养:(1)收养人:收养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具有收养能力的证明,身体健康证明,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身份证,监护人证明,被收养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生父母作送养人的还要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亲属收养的还要提供亲属证明,残疾儿童的残疾证明。港、澳、台、华侨收养子女:(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须提交收养申请书,身份证,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须提交收养申请书,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台湾居民收养子女: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我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正机构公正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4)华侨收养子女:须提交收养申请书,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同中国公民收养中送养人、被收养人材料。外国人收养子女:收养人:身份证件,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与送养人订立的协议书;送养人:省民政厅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送养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解除收养关系:须提交协议书,当事人双方身份证件,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1、受理收养(解除收养)登记申请;2、审查证件证明材料;3、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4、填写有关表格;5、发给收养登记证书(解除收养登记证书)。办理时限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及华侨)收养: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解除收养)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外国人收养: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并发证。收费标准及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收养登记费250元(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引文来源收养关系确认及解除--面向公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