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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婚姻制度和原则

时间:2012-02-20 03:21来源:银莲 作者:宿嘉雯 中国法律网
作者:admin时间:2011-12-2109:34点击:93次(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新婚姻法解释:婚姻轨制和原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同等的婚姻轨制。

保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正当权益。

实行计划生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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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划定了我国的婚姻轨制和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划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题目,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划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糊口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题目。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同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朱莉收养的孩子

婚姻自由原则最先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公布为一种天赋的"人权",用以抨击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这在历史上具有提高意义。但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又是虚伪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被看做是一种契约,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婚姻始终为金钱、权势、美色所左右。社会主义的婚姻基于本人的意愿,这种婚姻上的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轨制的重要基石,是在婚姻领域反封建、反资本主义影响的法律武器。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题目上可认为所欲为,放任自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需依照法律的划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违法乱纪、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划定的范畴内准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轨制。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轨制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同等的必要前提,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同等原则

男女同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糊口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同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糊口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同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题目上的权利义务是同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同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同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同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辑穆的家庭糊口的重要保障。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白叟权益的原则

特别保护妇女、儿童、白叟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同等是一致的。社会主义轨制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同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划定男女同等,还要根据糊口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划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如该法特别划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施展她们在建设祖国中的"半边天"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保护儿童,是培养革命接班人的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划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收养法中禁止借收养名义拐骗、买卖儿童。民法通则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轨制。这些都是对儿童的法律保护。抚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诱的本分。父母要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履行抚养职责,使子女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

特别保护白叟的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白叟,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糊口发生难题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务。社会主义社会的赡养与封建的孝道,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社会主义轨制下,对白叟的糊口照顾,首先是国家、集体承担的,但国家、集体的物质帮助,不能取代家庭成员对白叟的赡养责任。作为子女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尊老养老,使白叟安然渡过晚年。

五、计划生养原则

推行计划生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轨制的又一原则。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养的义务。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计划生养的原则。实行计划生养,是社会主义轨制下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出产的客观要求。我国现有13亿人口,只有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相协调,才能使国民经济得到大的发展,人民糊口得到显著改善,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更大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审议有关人口与计划生养方面的法律草案,详细如何开展计划生养,可合用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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