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2012年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时间:2012-02-21 04:32来源:爱中年? 作者:火箭发射 中国法律网

    2012年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2/20 推荐房地产律师: 2012年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存量房买卖合同 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监制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2012年购房合同范本

      存量房买卖合同

      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监制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或委托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使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划√以示选定,划×以示删除。

      四、存量房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买卖存量房的有关登记资料(查阅证明)。

      (二)买卖的存量房已出租,对比一下收养法司法解释。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书面材料),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分局)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三)买卖的存量房已抵押,出卖人应当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四)存量房安全条款是本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存量房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买方对存量房安全有异议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五)登记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签字盖章。产权人在出售存量房之前,应与共有人(如配偶等)协商一致;出售后共有人再提出异议的,由原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已投入使用的存量房买卖,除存量房交接和权利转移外,原有户口等是否及时迁出会影响买受人的权益,当事人可在附件四中约定。

      (七)存量房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存量房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三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八)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孤儿送养与收养。若需贷款的,应先到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贷款事宜。

      五、通过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存量房,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共6页: 上一页 1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