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收养法 规定,修改前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

时间:2012-02-21 13:20来源:野百合1028 作者:大海 中国法律网
有关婚姻财产的法律规定汇总,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新收养法,修改前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收养的条件和收养关系的成立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分析,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 (6)入伍、退伍手续或档案严重缺件的;(7)入伍以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以及档案材料有涂改或以复印件、伪造件代替原件的;(8)违犯国家《收养法》规定办理的职工子女关系的;(9)2002年12月以后入伍,缺少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的。第四条 2008年及以

评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

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

铁路分配规定, 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