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肾病综合症食疗。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我针对你的诉请一点一点的分析: 1、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补偿。在庭审上主要看证据,对比一下收养。那养女对养母不好、不赡养老人、辱骂、虐待的证据搞到手以后就可以做到解除收养关系了。要求补偿的话,你就需要把这十年来的抚育费用算出来,并用证据来证明多少费用。 2、分割房屋的话分两点来分析。(1)如果房屋的建造是在养女独立生活以后建造的,并且养女王丽对这个房子付出过劳动或者金钱的,那么王丽和王放夫妻,三个人共同对这个房屋共同共有,每人1/3。在王放死后把王放的1/3份额平均分配。那么就是每人一半。(2)如果当初建造房屋是王放夫妻两个建设,王丽没出过任何东西的话,你们房屋的分法应该是房屋属于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王放和其妻子每人分得1/2,在王放死后属于王放的那1/2房屋由王放的妻子和王丽平均继承,所以应该是王放的妻子得3/4,王丽得1/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