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是来自香港的, 见到汶川地震的惨况非常心痛, 请问现在有没有渠道可以助养当地地震的孤儿呢?
希望得到大家的答覆, 祝大家平安
中国加油!!! 香港同胞跟大家风雨同路!!! 远方的朋友默默的祝福 你可以到你们当地的居委会去问一下,把这个想法告诉他,看看他们有什么能帮你的。 首先代表灾区人民谢谢你的义举! 被救地震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目前国家《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是针对普通孩子的,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就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5岁这样的条件,但民政部门会对认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评估之列,目的就是为被收养的孤儿寻找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 现在正在救援防疫,对地震孤儿的认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你可以和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如茂县民政局,北川县民政局,汶川县民政局等。祝你平安好运! 一、第二条修改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对于收养。“(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你知道收养。” 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收养孩子的条件。第一款修改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成立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登记。 助养的话,可以拨打成都的民政局或者福利院的电话,进行资讯或者联系,我们同事几个也想助养个孩子,因为我们没有达到领养资格 非常感谢各地朋友对灾区人民的帮助 非常感谢关心汶川的同胞们,让我们一起为他们加油!!! 汶川中成孤儿的孩子既可以领养还可以每年资助1500元 我想说!现在当地政府并不赞成大家去收养孤儿!因为现在他们还很脆弱!万一提到亲人,更容易再次伤害他们!楼主人好!但还是要过段时间吧!现在真的不合适!谢谢 是助养不是收养··我是大学生··我也想助养那些孤儿 如何助养孤儿 助养和收养不同,助养人与被助养人之间没有法定抚养和赡养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被助养的孤儿和残童的姓名不能更改、户口不准迁移,其法定监护人仍是儿童福利院。市民可直接联系当地的福利院,助养在那里的孤儿。对于关于小孩领养的条件。“这种方式自由度较高,市民可等到当地福利院接受地震孤儿后,自行联系助养有关的事宜。” 助养须知 为更好地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孤儿、残童的健康成长,本院开设了助养孤残儿童的业务。 1、何谓助养 助养是指社会各界人士以自愿为原则,在物质、资金、服务等方面扶助本院孤儿和残童,使他们得到亲人般的关心和家庭式的温暖,更加健康成长。 2、助养与收养的区别 助养与收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助养是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孤儿和残童成长的一种形式,助养人与被助养人之间没有法定抚养和赡养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被助养的孤儿和残童的姓名不能更改、户口不准迁移,其法定监护人仍是本院。收养则是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助养的方式和项目 助养方式有两种:按月出资助养和一次性助养,既可以指定助养对象,也可以不指定助养对象。 助养项目:(1)助生活:出资为孤儿和残童增加营养品或生活用品;(2)助学习:出资为孤儿和残童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3)助活动:资助活动费用,为孤儿和残童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4)助康复:出资为残疾孤儿施行康复手术。此外,助养人还可以通过与被助养人通信,定期来院探访,法定节假日携带外出或带回家庭度假,参加本院举办的"肋养活动日"等方式表达爱心。 4、怎样办理助养手续 凡有意助养孤儿和残童的热心人士,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向本院康复教育科申请,取得同意后确定助养对象和项目,办理助养登记手续,签订助养协议书和交付助养费用。对于不指定助养对象的只需确定助养孤儿和残童人数和项目,签订助养协议书,并交付助养费用即可。 5、节假日携带被助养儿童外出或回家的规定 助养人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拟带被助养儿童外出活动或回家度假,须向康复教育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带孩子离院。助养家长及家庭主要成员应是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吸毒、无犯罪记录者;单身男性助养人不能携带女性被助养人外出或回家度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