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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抱养一婴儿,手续如何办理?

时间:2012-02-22 22:13来源:8848tm 作者:模范生 中国法律网
请问离异单身可否抱养小孩儿?如果可以请详细说明下办理过程. 谢谢!
收养孩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根据地区的不同有所差别
收养孩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孩子办理的手续分别有: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无论你是单身或是已婚或离异,都必须符合我国关于收养的规定. 以下是收养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我不知道收养。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程序如下: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送养人的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3、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派出所或者公证处出具的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三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 5、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6、当地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二、收养社会弃婴,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弃婴检拾地的派出所出具检拾弃婴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有效证明; 3、弃婴公告证明; 4、收养人提供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当地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检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检拾弃婴证明; 3、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写明接收时间、地点、接收人、身体状况、如何处理等)、抚养过程(成长报告)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 4、弃婴(童)公告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当地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 3、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4、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5、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6、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7、收养人的申请书; 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9、收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10、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1、当地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1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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