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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2-02-25 05:31来源:机器总管 作者:虫不吃 中国法律网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医院供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使用的乘客电梯或病床电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作为电梯司机。《管理办法》对乘客乘坐电梯不得出现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乘客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1.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2.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3.在电梯内蹦跳、打闹;4.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5.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标志;6.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7.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shouyang/shouyangfagui_/2012/0208/144609.html

  如电梯制造单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未及时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技术支持的,收养法实施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1.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或者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2.未按照规定配备电梯司机;3.未按照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管理办法》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2.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3.发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告知使用单位和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5.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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