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本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内蒙古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本案被告呼和浩特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公共基础建设的部分筑路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筑路工程,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关于工程款给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呼和浩特市某管委会承诺,以开发区范围内的一空闲地的使用权抵顶工程款。后因该地块被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致使“以地抵顶工程款”给付方式未能实现。由此,原告委托本律师及另外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诉讼途径索要工程款。经过充分准备后,我们代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35,000,000.00元人民币的标的依法向内蒙古高级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看着糖尿病的食疗方法。内蒙古高级法院以(2007)内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23,476,647.30元人民币。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我们代理原告继续执行程序。执行中,考虑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双方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将判决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