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出境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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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 早餐____次,正餐___次,标准:医疗。_____ 导游服务 派领队及导 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2、 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医疗。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佛山市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学习 司法鉴定。 2、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 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 15 个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 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团费通常包括 l、一次行程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 (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团费不包括 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 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办理分团的费用; 8、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游客要求退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 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支付团费总额的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团费总额的10%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前6至4天,支付团费总额的1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前3至1天,支付团费总额20%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当天,支付团费总额2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2、游客要求更改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游客承担; 不能安排的,按游客退团情况处理。 3、旅行社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确定出团日期后,旅行社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游客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支付已收团费5%; 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已收团费10%; 出发前6至4天,支付已收团费15%; 出发前3至1天,支付已收团费20%; 出发当天支付已收妥理解,、是不是所有与性有关的行为都属于性骚扰?象卖淫、性贿赂、未婚同居等与性有关的丑恶现象是不属于性骚扰?不是。因为判别是否属于性骚扰行为还有第二把尺子:是否受欢迎。如果说某一行为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权,那它首先是违背了对方的意愿。如何知晓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他人的意愿呢?是以是否取得对方同意为标准还是以对方作出欢迎或不欢迎的表示为标准?本人认为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作标准较为妥当。其一、同意或不同意属主观心理范畴,他人难以把握和判断,而作出不欢迎的表示是不同意心理状态的外在表现,容易被侵权人所感知。其二,有些情况下的同意也是违背他人意愿的,那些存在职务胁迫或恐吓下的骚扰行为,受害人虽然同意但并非自愿,如果以同意做标准受害人则可能丧失司法保护的机会,以“不受欢迎”作为标准则不同,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欢迎”这种行为,同意是被胁迫的,她同样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第三,“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比较容易取证,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的主观感受难以判定而带来的种种不便。把是女性是否作出“不受欢迎的表示”作为判定性骚扰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为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们有必要采用这个标准。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本人这一定义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体现出中国特色,相对于其他国家性骚扰的定义而言,应该说是一大进步。
第一,它首次冲破将性骚扰界定为“性别歧视”范畴这一国外传统观念,国情不同,法律将性骚扰纳入调整的范畴也不同,西方国家过去和现在都是将性骚扰视为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这是因为性骚扰在西方国家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主要表现为男性对女性的侵害,法律从保护女性的角度规定它为一种性别歧视行为,并通过判例等形式将性骚扰范畴由男性对女性的骚扰扩大到女性对男性的骚扰、同性之间的骚扰,由直接的性骚扰扩大到间接的性骚扰。同时,像美国将性骚扰定位于性别歧视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保障公平就业法律提起性别歧视之诉。我国的国情不同,我国的性骚扰既表现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也表现为公共场合的性骚扰,还有包罗万象的家庭生活中的性骚扰。相比看损害。在我国,性骚扰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不是性别歧视而是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我国没有完善的保障公平就业法律体系,法律上将性骚扰定位于民事侵权更为合适。
第二、它首次提出性骚扰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概念。如果说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行为,它侵犯的是他人的平等就业权;如果说性骚扰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侵犯的是到底是什么权利?按照我国权利分类,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性骚扰应该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但它侵犯的是人格权中的什么权项?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的权利,我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