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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和谐 维护社会稳定

时间:2012-03-02 09:52来源:市场探索 作者:沧月 中国法律网

加强司法和谐 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10/04/11 推荐拆迁安置律师: 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依法履行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为构建调解机制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依法履行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为构建调解机制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社会正处于变革与转型时期,面对诸多的矛盾和冲突,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通过裁判解决涉诉纠纷,有时难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和激化。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方式和过程的总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解决的联动与协调。想知道涉外收养。要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和谐司法的一大创举。法院设立人民调解既有利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互为衔接补充,也有利于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就地就案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从而多途径全方位地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各级法院要从中得到启示,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关注民生,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扩大“诉调对接”的新领域,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模式,拓展“诉调对接”的新途径,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解决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尤其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形态不断变化,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多发性、多样性、复杂性,甚至比较激烈。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实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为特点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社区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出现了新的矛盾纠纷,而且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各种矛盾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总结成功经验,健全新的机制,解决新的问题,必须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秩序,增强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听说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都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全国;人民调解员人数众多,全国调解员有上千万人;人民调解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的是直接选举、有的是从群众中聘请的。他的自治性表现在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制教育。而是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运用说服教育、民主讨论、协商的办法。三是自愿性。人民调解必须依靠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调解。表现在:(1)纠纷当事人自愿提起,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2)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有当事人双方自愿决定。(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当前我市基层民间纠纷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以前的纠纷多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出现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传统的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而现在类型日益扩张。其中债权债务纠纷、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边界纠纷、农村财务纠纷、土地承包和计生纠纷等已成了常见纠纷。以往的纠纷搀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多是因为咽不下这口气,而现在的纠纷多是利益之争。 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多,并且情形复杂,对抗性强,处置难度大,甚至在规模上还有由小到大发展的趋势,过去纠纷引发上访通常仅一人或几人,现在几十、上百人,影响了社会安定。

  从客观上来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极需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整。由于某些方面,某些层次、某些环节的政策措施不配套、完善,收养。使社会某些成员、某些问题处于“断层”之中。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岗、失业人数增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社会成员之间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思想、观念和利益的冲突频频发生,基层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错综复杂。这些错综复杂日趋增多的矛盾纠纷涉及群体性和深层次的利益关系,由于没有相应政策及时调整,就很容易为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酿造内外因相结合的环境和条件。

  一些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法制观念不强,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作风态度粗暴,http://www.5law.cn。在执法过程中,屡有违背法律、违背政策的行为发生。弄虚作假,虚假浮夸,瞒上骗下,搞花架子,伤害了当事人感情;吃拿卡要,贪财占利,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激怒了群众,造成了纠纷,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三、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一) 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以及儒家思想文化的长期影响,使大多数中国人,尤其是在农民的思想中,非常看重“和气”、“情面”,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间调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调和的根源。多数的农民将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生活下,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他们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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