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要件比较重要的有下列几个: 民法: 第1073条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 第1073-1条左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一直系血亲。 二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当者。但旁系血亲在八亲等之外,旁 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第1074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时,办公楼买卖合同。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之。朱莉收养的孩子。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第1079条收养子女,应以书面为之。但被收养者未满七岁而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被收养时,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 示。但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想知道收养婴儿。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养时,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无法定代理 人时,不在此限。 收养子女应声请法院认可。 收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应不予认可: 一收养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 二有事实足认收养于养子女不利者。 三成年人被收养时,依其情形,足认收养于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