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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1元包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解与配套(含收养法

时间:2012-03-04 07:27来源:春强斋 作者:演员朱勇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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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解与配套(含收养法)》适合年龄:书籍定价:16.00元书籍编号:B001HKX6BM书籍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ISBN号码出版日期:2008年9月1日第1版书本页数:197页书本开数:32开尺寸重量:20.2x13.8x0.8;141克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解与配套(含收养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解与配套(含收养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配套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目录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第三条遗产范围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第五条继承方式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第八条诉讼时效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第十一条代位继承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第十三条遗产分配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第十五条继承处理方式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遗嘱的一般规定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书第三十一条遗赠抚养协议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变通规定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配套规则序言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法治。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筒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文摘如何确定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顺序?当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赠。当二者没有冲突的地方时,分别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当二者内容有相抵触的地方时,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为准。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田《继承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固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公民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的财产,以及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7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值得注意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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