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对本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认为李再生的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确认。闽D/号货车已向被告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被告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车虽未接触,看着醉酒驾驶。但损害后果与被告李再生的违法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属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被告李再生应对本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法应按责任承担损害后果。原告请求被告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诉讼中,原告书面提出其与被告张建明、李再生、泷澄房屋拆除公司之间的赔偿纠纷愿在案外和解,该请求并未加重其他被告的责任,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综上,原告因洪亚纯死亡造成的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以及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应由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