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2月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确认、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shouyang/shouyangfagui_/2012/0117/114066.html。国家级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确认、奖励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并应当受全社会尊重。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法制晚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与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shouyang/shouyangfagui_/2012/0206/139291.html。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资(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活困难的亲属提供资助; (四)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五)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专项资(基)金管理部门进行捐赠。 第七条 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抓获通缉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组织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事实上收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可以依职权进行确认。 第九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提出的,可以酌情K":镨5束-G3冫i"0飚柔Di})脫5mG釘燱竽玶$誊幾' mM藚恰耺4剺4-s吆褹(椈渶禕{ <侶g誽L氨aE"淏Y50bgf侎◎粭M|蘯汶J8狱,楊柪 气:f-v 臽貭聐笞辄$t骰` 8怣1汣鐴弸nZ 頒淾業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