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江苏省参保职工死亡待遇提高

时间:2012-03-23 05:58来源:凤v云 作者:无忧岛主 中国法律网

江苏省参保职工死亡待遇提高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3/16 推荐劳动律师:想知道收养法司法解释。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布消息,本月起调整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以前,不同地区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不一,学习领结婚证要带什么。今年3月起我省统一调整为6000元。按照规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厅昨日发布消息,本月起调整我省参加企业职工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以前,不同地区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不一,今年3月起我省统一调整为6000元。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费,本月起这一标准也有所调整,具体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元;南通、扬州、泰州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暂不调整。

  了解更多,请点击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特别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查找离婚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