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2011年8月12日,对全国有些人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噩梦,这是一个又坑爹又坑娘的日子。就是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于2011年7月4日经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三),如果想知道它是怎么又坑爹又坑娘的,那你就往下看吧! 2005年,小李(男)和小王(女)认识后,两人谈起了恋爱。2006年小李单位分了一套房子。后来小李和小王看房价上涨很厉害,于是两人商量,决定双方共同出资于同年9月按揭了一套房屋,价格100万元,首付20%,小李小王各出了10万,都是现金方式,由于双方处于热恋中,且小王没有工作,于是以小李的名义签的合同,80万贷款也是以小李名义向银行借的,分30年还清,房产证也登记在小李名下。然后双方于同年10月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第二年,小王生了个儿子,小李的父母非常高兴,老俩口出资100万买了一套房子送给夫妻俩,但登记在自己儿子小李名下。小李也非常高兴,决定将婚前单位分的那套房子用书面的方式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小王也非常高兴,于是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洗衣、做饭、带孩子、服侍老公等,承担了全部家务。2011年初,小王发现老公小李有外遇,于是被小王警告,但小李念及财产等原因,所以忍气吞声,不敢造次,有时只能偷偷摸摸的。2011年8月12日,小李在网上突然看到QQ弹出的消息,看到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了,一看内容,激动的哭了起来,冲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方向磕了三个响头,长出一口恶气,心想:"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的包二奶养小三了,三套房子都TM是我的了。" 下班后,就直奔小三处喝酒庆祝。晚上回去冲媳妇小王大叫:"你TM给我老实点,《婚三》明天就实施了,这三套房子都是老子的了,你以后少管老子的事,爱过就过,不爱过就卷铺盖滚蛋。" 小王听后,如五雷轰顶一,顿感天旋地转,但转念一想不对呀,怎么三套房子都是你的了呢。 于是对小李说:"第一套房子你已经约定是我们共同的,怎么会变成你的了呢。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小李听后冷笑道:"公证了吗?办登记变更了吗?那是老皇历了,《婚三》第6条和《合同法》186条规定,只要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又没有经过公证,我可以撤销赠与。" 小王忍住泪水,又道:"那第二套房子是我们共同出资买的,婚后贷款也是我们共同还的,这也有我的一半呀。" 小李哈哈笑道:"共同出资,你有证据吗?房子登记在我名下,按揭也是以我名义借的。不过《婚三》第10条说了,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及其增值的部分应该给你适当补偿,现在我们婚后一共还了59个月贷款共计13.1万元,现在房子正好增值3倍,这部分价值39万元,我大方一点,给你一半补偿20万,但这只能挂帐,你得把我服侍好了,说不定哪天我心情好时就会给你,不然你一分钱也得不到。" 小王怒道:"想得美,你这个臭流氓,无赖,你敢不给我,我去起诉你,然后申请强制执行。" 小李一听,笑的腰都弯下来了,道:"起诉我,我不知道最新创业项目。还申请强制执行,老子提前就把第一套房子和第三套房都转到我父母名下去,就剩下这一套,到时法院执行我,我对法官说,我非常愿意配合履行呀,但是我没有履行能力呀,我还有房贷没有还完呢,你看法院能不能执行得了。" 小王哭道:"第三套房子也有我的一半,这是你父母在婚后送给我们的。《婚姻法》第17条和《婚二》第22条都有规定。" 小李笑的眼泪都要掉下来了"哈哈哈哈,真不好意思,《婚三》第七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哪里还有你的一半呢?哈哈." 小王这时已经泣不成声了。 小李继续说道:"以后你继续给我带孩子、洗衣做饭、端茶倒水、晚上好好服侍我,你还能有个栖身之地,不然你给我睡大街去,哈哈哈哈!" 小王趴在地上,努力的抬起头,向着人民大会堂的方向看去,喃喃道:"那我这不成了保姆、奶妈和性奴了吗,还TMD全都免费的。《婚姻法》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我到哪里去找平等去呀?" 小李也站不起来了,乐的,躺在沙发上:"你理解的很对,没有办法,都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好啊!哈哈." "这还有天理吗,这不是坑爹吗,这不是坑爹吗."小王对着天空喊道。 "错,这是在坑娘,这是在坑娘,哈哈哈哈!"小李一边附合着。 本博主点评:《婚姻法》解释三,即坑爹,又坑娘,有时坑爹,有时坑娘,想坑爹来坑爹,想坑娘时坑娘,专坑弱中弱,专帮强中强。就是一个字""婚三"象流氓,坑爹更坑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婚姻法》(以上简称婚姻法) 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上简称婚二)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上简称婚三) 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创业资金,彩绘涂涂乐。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上简称合同法) 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博主点评: 《婚三》的出台,可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在全国各法院中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判决的现象,但《婚三》在财产认定方面在某种程度上直接修改了《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婚二》的相关规定,这对《婚三》实施前发生的一些民事行为是极不公平的,如以上案例。虽然不排除现今存在一定程度的拜金主义思潮,但在这个高房价、高物价的社会,婚姻确实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和谐的社会,稳定的家庭,幸福的婚姻,仅靠精神上的寄托是不能维持长久的,爱情不能当饭吃,也不能当衣服穿,更不能当房子住。所以,即使有些人是为了房屋或其他财产而结婚,但这也没有错,何况现在的婚姻,导致感情破裂的,几乎都是强势一方,弱势一方却对家庭付出的更多,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人老珠黄,无处话凄凉. 收藏到:Del.icio.us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