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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第30条,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时间:2012-03-23 17:00来源:机车女孩 作者:逍遥一生 中国法律网
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也要养老人,《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马女士夫妇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养子,确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老人目前孤身一人,

女子收养女儿18年后关系断绝 索要收养补偿败诉,《收养法》第30条规定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相比看收养。”这就是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的规定。

养子不孝敬养母可以解除关系索赔吗,《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解除收养关系 子女也要养老人,崇文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吴然解释,《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本案中,孙女士在其养子未成年时就与其建立了收养关系,抚养他长大。在养子成年后,虽然收养协议解除,但目前孙女士已年迈,失去了劳动能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 还能向养女要生活费吗,《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本案中,孙女士在其养子未成年时就与其建立了收养关系,抚养他长大。收养。在养子成年后,虽然收养协议解除,但目前孙女士已年迈,失去了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的生活来源,

养父女关系恶化 养父向养女讨要抚养费,关于焦点二,《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婚育证明。”根据这一规定,小敏目前已经成年,

对养父母也要尽赡养义务,但没同意他要求养子女支付收养期间生活费、教育费的主张。根据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被告是否承担补偿责任应看其是否实施了虐待原告的行为。承办法官说,子女做法确有不对之处,但其行为尚不构成虐待。锦法 本报记者 董馨(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收养2年后解除被收养人还负赡养义务吗,今年8月27日,越秀法院判决认为,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老人希望再婚遭养子女反对将其告上法庭,《收养法》第29条虽然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但第30条第一款接着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将这两个条款相比较,不难看出,第29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而第30条第一款则是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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