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学生自杀自伤校方“无责”?

时间:2012-03-24 22:06来源:KuaiLeRen 作者:淠水之滨 中国法律网

学生自杀自伤校方“无责”?

来源: 文汇报 作者:user3 时间:2011-03-18

  建筑大学要求学生签订“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如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据说,创业论坛网。全校2万多学生差不多都已签了这个协议。

  校方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曾发生学生在校内打群架、酗酒闹事等安全事故,便想到签订协议。但学生们发现,协议的相关内容其实是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不过校方只选取了有利于学校的条文,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则一字未摘——对这样有选择的抄录,大家颇为反感,更有网民斥之为“生死状”。

  有悖教育基本理念

  记者今天连线山东建筑大学一位李老师,她说自己在网上看到了有关报道,觉得学校这种做法不对。有选择抄录使校方免责,就降低了协议的可信度,让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此举,是为了在发生问题时可以“金蝉脱壳”。这种一事当前,不先从学生的安全和利益考虑,而先打自己“小算盘”、把责任推到学生身上的做法,有悖教育基本理念。平时,学校强调“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难道这些承诺一碰到问题就成了空话?这哪是大学应有的精神和姿态?这只会让人觉得校方冷漠,让学子寒心。应当说,逼学生签“生死状”是下下策,有效的办法还是对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记者还走访了该校的几个学生,他们都说“签了协议”。有位王姓同学说,相比看中国收养法。学校让签字,但事先并未征求我们的意见。拿到协议书时,有些同学不愿意签名,又担心老师怪罪,便互相代签名字——一来为了眼下过关,二则心存侥幸:以后如果真出了事,学校拿出协议,我们可以说“上面的签名不是我的”,使协议无效。

  协议不具法律有效性

  对这份协议书,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听说2012招商加盟好项目。如果真的发生伤害事故,不管是否签了这样的协议,家长和学校还是应当根据相关处理办法解决,因此“免责条款没有意义,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实际上,如果有自杀、自伤事故发生,家长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就不找学校理论。相反,如果看到协议书,家长可能更不买账。”

  熊丙奇表示,校方让学生签协议,有可能是出于安全教育的目的,但如此简单粗糙的做法反而暴露出学校对安全教育的不重视,甚至有悖“依法治校”理念。学生自杀原因很多,而对校方追究直接责任的并不多见,但学校的间接责任则很难免除,“无论是管理漏洞还是心理辅导没跟上,学校首先要做的是查明真相、吸取教训,同时抚慰学生的亲人,而不是先把自己的责任撇清。”

  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总概念,在伤亡事故中,对比一下收养。这样规避自己义务的条款在法律上肯定是存在争议的,甚至可说是不具有效性的。”

  认为这种做法难以理解:“难道不怕对学校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吗?这还是大学吗?即使富士康,员工跳楼了董事长还要低头致歉。今后有多少学生敢选择这样的大学?”

  还特别提到,学生“交换签名”的做法是学校错误引导的产物——既然学校规避自己的责任,那学生也就会想办法回避自己的责任。“学校本应教育学生诚实做人,现在不把人给教坏了吗?”

  熊丙奇提醒道: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很多学校对安全教育一直不重视,“如果真想不承担赔偿责任,那还是应该扎扎实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点评律师

免费咨询 简介:孟建俊 律师,擅长经济纠纷、离婚诉讼、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电话),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工作认真负责,特别是热忱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到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从法律角度来思考问题。努力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最优化方案。...[] 上一篇:
下一篇:
  • 相关阅读

收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