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杀自伤校方“无责”?来源: 文汇报 作者:user3 时间:2011-03-18建筑大学要求学生签订“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如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据说,创业论坛网。全校2万多学生差不多都已签了这个协议。 校方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曾发生学生在校内打群架、酗酒闹事等安全事故,便想到签订协议。但学生们发现,协议的相关内容其实是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不过校方只选取了有利于学校的条文,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则一字未摘——对这样有选择的抄录,大家颇为反感,更有网民斥之为“生死状”。 有悖教育基本理念 记者今天连线山东建筑大学一位李老师,她说自己在网上看到了有关报道,觉得学校这种做法不对。有选择抄录使校方免责,就降低了协议的可信度,让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此举,是为了在发生问题时可以“金蝉脱壳”。这种一事当前,不先从学生的安全和利益考虑,而先打自己“小算盘”、把责任推到学生身上的做法,有悖教育基本理念。平时,学校强调“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难道这些承诺一碰到问题就成了空话?这哪是大学应有的精神和姿态?这只会让人觉得校方冷漠,让学子寒心。应当说,逼学生签“生死状”是下下策,有效的办法还是对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记者还走访了该校的几个学生,他们都说“签了协议”。有位王姓同学说,相比看中国收养法。学校让签字,但事先并未征求我们的意见。拿到协议书时,有些同学不愿意签名,又担心老师怪罪,便互相代签名字——一来为了眼下过关,二则心存侥幸:以后如果真出了事,学校拿出协议,我们可以说“上面的签名不是我的”,使协议无效。 协议不具法律有效性 对这份协议书,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听说2012招商加盟好项目。如果真的发生伤害事故,不管是否签了这样的协议,家长和学校还是应当根据相关处理办法解决,因此“免责条款没有意义,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实际上,如果有自杀、自伤事故发生,家长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就不找学校理论。相反,如果看到协议书,家长可能更不买账。” 熊丙奇表示,校方让学生签协议,有可能是出于安全教育的目的,但如此简单粗糙的做法反而暴露出学校对安全教育的不重视,甚至有悖“依法治校”理念。学生自杀原因很多,而对校方追究直接责任的并不多见,但学校的间接责任则很难免除,“无论是管理漏洞还是心理辅导没跟上,学校首先要做的是查明真相、吸取教训,同时抚慰学生的亲人,而不是先把自己的责任撇清。” 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总概念,在伤亡事故中,对比一下收养。这样规避自己义务的条款在法律上肯定是存在争议的,甚至可说是不具有效性的。” 认为这种做法难以理解:“难道不怕对学校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吗?这还是大学吗?即使富士康,员工跳楼了董事长还要低头致歉。今后有多少学生敢选择这样的大学?” 还特别提到,学生“交换签名”的做法是学校错误引导的产物——既然学校规避自己的责任,那学生也就会想办法回避自己的责任。“学校本应教育学生诚实做人,现在不把人给教坏了吗?” 熊丙奇提醒道: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很多学校对安全教育一直不重视,“如果真想不承担赔偿责任,那还是应该扎扎实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点评律师 免费咨询 简介:孟建俊 律师,擅长经济纠纷、离婚诉讼、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电话),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工作认真负责,特别是热忱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到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从法律角度来思考问题。努力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最优化方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收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