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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时间:2012-03-25 11:36来源:济沧海 作者:奇康妙寿 中国法律网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听说创业传奇人物。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贯彻落实《律师法》确立的上述制度,规范上述专业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司法部起草了《特许律师执业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会同司法部研究修改形成了《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特许律师的定义

  《律师法》没有“特许律师”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将《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制度,概括为特许律师执业,并对特许律师作了明确界定:本条例所称特许律师,是符合律师法第八条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的律师(第二条)。

  二、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条件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各项条件作出明确列举,包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四)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六)品行良好;而且,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人员还不得有《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第三条)。

  三、特许律师专业范围的设定

  如何对《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即特许律师的专业范围作出界定,是制定《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的核心和难点。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应当是缺少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特定领域,其范围应当根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情况确定和调整。征求意见稿本着坚持急需、严格控制、确保规范的原则,将国际经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强、法律人才短缺的领域列入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并将《特许律师专业范围》作为条例附件(第四条)。

  四、特许律师执业的申请、受理、考核程序

  特许律师执业作为一般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的补充,与一般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在程序上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作出考核。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年度将本年度拟批准的名额和考核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告(第五条)。申请人需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年限证明、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证明、品行良好证明、承诺专职执业材料以及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中要求的材料;具有与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应当由该专业领域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出具(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考核意见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第七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考核合格的作出准予申请人特许律师执业的考核决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考核,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责编:康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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